民辦教育是相對于公辦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民辦教育在歷史上一直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頒布以來,我國民辦教育得以迅速發展。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明確指出,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事業的重要增長點,是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我國經濟新常態下,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是適應和引領經濟新常態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發展轉型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體現,是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和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途徑。
首先,本課題報告論述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意義。在我國,發展民辦教育具有重要的意義。(1)民辦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辦教育的發展,一是擴大了教育資源供給,增加了教育選擇機會,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特色化、選擇性的教育需求。二是豐富了社會教育資產,拉動了地方經濟發展。三是創新了辦學體制機制,激發了學校發展活力。民辦學校在內部管理、教育教學、家校互動、人才培養等方面進行了大量探索,顯示出較強的改革活力。(2)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是適應時代需要的現實選擇。從現在起到2020年,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社會發展進入新成長階段,全面深化改革為民辦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和廣闊空間。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正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一是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是適應和引領經濟新常態的重要舉措;二是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是促進社會發展轉型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三是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體現;四是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是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和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途徑。而稅收政策是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詳細分析了民辦教育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國民辦教育已經形成了從幼兒園、小學、初中到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成人學校、高等學校以及培訓教育機構的辦學體系和格局。但仍存在民辦學校法人屬性和舉辦者財產歸屬不清、捐資激勵配套政策不夠、民辦學校師生待遇不公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全面分析了民辦教育稅收政策的現狀和問題。我國已相繼出臺了一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民辦教育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國民辦教育稅收政策仍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缺乏系統完善的民辦教育稅收政策;二是民辦學校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實行分類管理涉稅方面存在的問題;三是在民辦學校設立、運行和資產處置環節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四是在民辦教育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問題。
第四,全面疏理和總結國外私立教育財稅政策的做法及經驗。在介紹法國、德國、俄羅斯、英國、韓國、日本、新加坡和美國私立教育的基本情況之后,全面疏理了上述國家支持私立教育發展的稅收政策和財政政策。我們認為,由于各國國情不同,支持教育的原則和主要方式也不盡相同,但總體而言,各國支持私立教育的財稅政策仍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我國在制定支持民辦教育財稅政策時加以借鑒。這些共同特點有:一是稅收優惠涉及面廣;二是減免稅所涉及稅種較多;三是按照私立教育的公益性和私益性大小給以有限區別;四是減免稅的對象覆蓋所有參與教育的主體。
第五,提出完善我國民辦教育稅收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具體政策建議。在分析未來民辦教育辦學體制和管理的發展趨勢后,針對民辦教育和民辦教育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在借鑒國外財稅政策支持民辦教育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應當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構建覆蓋面廣、多稅種的民辦教育稅收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符合未來稅制改革總體方向的情況下,契合民辦教育實行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管理精神,從民辦教育設立、運行和資產處置三個環節建立差異化的系統稅收政策,同時,對受教育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形成民辦教育發展的長效機制體制,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持續發展。同時指出在完善我國民辦教育稅收政策時,應遵循符合稅制改革總體要求、優先鼓勵發展、平等對待和加強監管等原則。具體建議如下:
(1)建立符合民辦教育特點的非營利性組織判定條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非營利性組織認定標準與民辦教育現狀存在較大差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營利性組織必須滿足“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的條件,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考慮到教育的特殊性,相關條件應當適當放寬,如:可在制定標準時規定,出資人收回相當于初始投資部分給予免稅,具體標準建議由教育部牽頭、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參與制定,向社會公示,由納稅人自行按照標準選擇設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機構。
(2)按民辦教育行業不同環節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在設立環節,建議對捐贈者捐贈辦學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一是捐贈者以非貨幣性資產捐贈辦學的,按照資產的賬面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不產生所得,避免繳納所得稅);二是對包括民辦學校在內的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三是對受贈者接受捐贈免征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費。同時,建議對民辦學校投資者將其資產權屬轉移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行為,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為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稅收。在民辦教育的運行環節,要貫徹民辦學校按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實施分類管理的改革精神,建議給予以下差異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符合非營利性條件的民辦學校,對其取得的收入免征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用于教育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對于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對其取得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征流轉稅,其用于教育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采用低稅率征收。在資產處置環節,建議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后,將資產移交給政府部門或者其他非營利性學校繼續用于教育的,對資產權屬變更免征流轉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同時不清算企業所得稅;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將剩余資產歸還原投資者、處置變賣,或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未將剩余資產移交給政府部門或者其他非營利性學校繼續用于教育自行處置變賣的,按規定征收流轉稅,同時清算企業所得稅。
(3)對于家庭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給予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政策。目前我國要實現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條件還不成熟,在當前分類稅制模式下,借鑒國外對于家庭教育支出的稅收處理方式,并參照我國對于外籍人員子女教育費的稅收政策,建議對中國境內居民納稅人實際負擔的子女在境內接受學科教育的費用,允許按照年收入10%的比例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父母雙方各50%。
(4)加強民辦教育稅收管理。一是加強民辦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二是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稅收政策宣傳;三是加強民辦教育稅收優惠管理工作;四是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行業財務核算和票據管理。
(5)其他配套政策。應該說,上述政策建議是按照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分類管理的框架設計的。然而在現實中,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還缺乏頂層設計和推進步驟。實現稅收鼓勵民辦教育發展政策效果的一個前提,是推進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使稅收優惠政策既能實現突破、達到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目的,又能在法律的框架中運行,并與其它領域統籌考慮、與其它政策有機銜接。為此,一是要明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主體、登記要求和登記機關;二是要分別制定適用于兩類學校的產權制度、資產管理、會計制度、治理結構、教師人事制度、政府監管主體和職責等;三是要根據民辦學校發展的實際,制定既符合政策指向又能保證民辦教育穩定發展的推進策略和步驟。同時,建議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政府應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民辦學校實行資助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給予支持,給予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等。